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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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2009年3月24日、12月24日借款共计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2009年3月25日、4月25日、6月14日、7月11日、7月25日、8月14日、12月6日、12月16日八笔借款共计5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2009年4月2日借款7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2009年4月21日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六、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2009年4月22日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七、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2009年4月30日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八、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2009年6月27日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九、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2009年7月23日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二至九项限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已收到款项536052.98元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