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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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4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7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蕉岭县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