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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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344465.85元和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17609.02元、罚息2566.59元、复利581.73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8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