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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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5元,由被告***负担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第三人***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第三人***已预交18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