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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5元,由被告***负担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第三人***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第三人***已预交18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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