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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浩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浩泽净水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本金10,995,348.88元、利息12,095.42元,截至2020年10月14日的逾期利息441,101.06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11,007,444.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本金22,959,200.07元、利息556,208.94元、截至2020年9月24日的逾期利息8,172.09元,以及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23,515,409.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25%计算);

三、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本金408万元、利息98,841.97元、截至2020年9月24日逾期利息1,452.23元,以及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4,178,841.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25%计算);

四、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陕西浩泽净水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浩泽净水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上海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239元,由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浩泽净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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