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戴 维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昆山戴维伦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东莞台一盈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34台“wintop”钻削加工中心设备(型号为MC-500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7102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6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7-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