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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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9年12月25日前的利息32157.20元;2019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13.26‰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之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7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