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德,董事。 ***申请执行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我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2675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0元,本案已结案。故(2020)豫0182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