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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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南宁市领好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21号 南宁市领好食品有限公司、黄新、宁明趣香糕点店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领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新、宁明趣香糕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黄新名下的银行存款1376.31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85011560455711)、20000.02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78)、249.03元(中国工商银行:***16079)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01月14日至2021年01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