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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南宁市领好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21号

南宁市领好食品有限公司、黄新、宁明趣香糕点店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领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新、宁明趣香糕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黄新名下的银行存款1376.31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85011560455711)、20000.02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78)、249.03元(中国工商银行:***16079)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01月14日至2021年01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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