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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5669.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第三人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救助基金90000元; 四、被告***和被告鱼台县鼎隆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119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鱼台县鼎隆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