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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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2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2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变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2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66078.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上诉人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260元,均由被上诉人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各负担8260元,上诉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各负担15000元;鉴定费770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