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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79072.67元(已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第三方向原告***赔付的医疗、护理、误工等实际损失42497.59元及被告已支付的工资10080元);

二、由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以原、被告双方申报社保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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