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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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8668.9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8日止,2020年11月9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