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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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1,775.3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1,775.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26元、保全费2,529元,合计9,85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