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黔2301执恢75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黔2301执恢75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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