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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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代偿款130000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被告***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1496.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