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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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 即墨市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9200元。 二、被告即墨市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19元、保全费4780元,合计17099元,由被告中盛光电公司、即墨正翔公司负担16443元,原告海南金盘公司负担6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盛光电公司、即墨正翔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