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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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克拉克环境装备投资有限公司 青州金胜高科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正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青州克拉克环境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正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四、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青州克拉克环境装备投资有限公司欠付东营正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五、驳回东营正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东营正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00元,由青州克拉克环境装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反诉费1450元,由青州克拉克环境装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0元,由东营正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00元,由青州克拉克环境装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