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22民初270号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住***。 负责人:**,系支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