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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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冠都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减少出资、未足额出资9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减少出资、未足额出资360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减少出资、未足额出资5400万元范围内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1142号确定的洛阳冠都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暂计1952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4460元,由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61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55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