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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83民初145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李相林,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竣,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桥热电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黄桥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通知金(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72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工资58000元(其中2016年工资2000×6=12000元,2017年工资2000×12=24000元,2018年工资2000×11=22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至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工资;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至2016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2616元;7、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09329元(2002年8月份至2006年12月份、2007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份);8、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2002年8月、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滞纳金;9、依法重新确认原告2002年8月至今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10、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4000元;11、判决被告办理移转原告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1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代通知金债权2000元;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经济赔偿金债权72000元;4、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工资债权58000元;5、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2018年12月至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工资债权;6、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2008年至2016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债权22616元;7、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加班工资债权109329元;8、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要求补交2002年8月、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滞纳金;9、请求依法重新确认原告2002年8月至今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10、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防暑降温费4000元的债权;1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办理移转原告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1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原告代通知金(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000元、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72000元。原告于1999年12月入伍,2001年退伍,2002年7月26日经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经贸局分配到原黄桥热电厂工作,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告违反相关规定,于2018年1月24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单方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停交社会保险。原告既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移转原告的人事档案,因此被告2018年1月24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原告代通知金(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000元,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72000元(2000×18年×2倍)。二、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自2012年以来,被告一直未准时支付工资,最多时拖欠五、六个月的工资,原告进单位以来一直未看到工资发放表,对于所拖欠工资的月份无法知道,因此目前原告仅能凭被告提供的所欠工资月份主张权利。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工资58000元。(其中2016年工资2000×6=12000元,2017年工资2000×12=24000元,2018年工资2000×11=22000元)。到目前为止,单位仍未办理转移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下岗失业手续,原告无法到新单位就业或享受下岗失业待遇,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至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工资。三、关于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问题。根据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己明确规定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两种救济办法维权,即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裁决、向法院起诉,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因此,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委、法院受理范围。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原告享有未休带薪年假累计90天,原告总工龄18年,其中在原告单位连续工作16年,从未休过带薪年假,也未发过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被告应当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2616元。四、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热工仪表维修工作,每个月均有日常维修加班任务以及每年大修加班任务,其中,2002年至2006年日常加班平均10天以上(其中休息日加班4天以上,平时加班6天以上),大修周期一般10天左右(加班6天以上),被告仅支付10元/天。2007年至2016年日常加班平均4天以上,被告大修周期一般10天左右(加班6天以上),被告仅支付29元/天,有时因工资总额承包,甚至不足29元/天。被告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合计109329元。五、关于防暑降温费的问题,根据江苏防暑降温费有关规定,被告自2007年至2016年防暑降温费均未按规定发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4000元。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被告拖欠原告2002年7月至3月,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及时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七、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问题,原告向社保局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告一直不知情,被告涉嫌伪造原告签名。根据相关法律,原告可以提起诉讼。八、关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下岗失业手续的问题,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下岗失业手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办理移转原告的上述手续。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黄桥热电公司辩称,1、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苏128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苏1283破17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依法开展破产管理工作。结合本案,应将案由变更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依法确认原告对黄桥热电公司享有的职工债权金额,最终由管理人按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顺序清偿。2、经管理人调查,黄桥热电公司自2016年7月起就处于停产歇业状态,除部分人员留守值班外,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企业职工都放假在家,黄桥热电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生活费,但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发放。2018年1月份,黄桥热电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并依法终止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黄桥热电公司已将相关事由通知所有职工并在厂区张贴布告告知职工,公司留守工作人员也多次与原告协商核算相关费用,但因双方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同时,除少数人员外,绝大多数员工均已与黄桥热电公司核算确认相关费用。据此,黄桥热电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其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终止的情形。3、黄桥热电公司终止与原告劳动合同属于依法终止,并不属于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因不存在违法终止行为,故黄桥热电公司也无须支付赔偿金,只需要支付正常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应为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就本案原告而言,其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自1999年12月至2018年1月,计算标准为2018年1月份时泰兴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4、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本案中,黄桥热电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此期间按照泰兴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原告生活费至合同终止于法不悖,故对欠发原告的工资应当以生活费标准予以确认。原告与黄桥热电公司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份已实际终止,原告主张之后的工资于法无据。5、关于加班工资及防暑降温费,我们认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6、关于原告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确认社会保险基数、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7、关于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对原告职工债权得到确认的基础上,管理人将依法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享有经济补偿金债权33540元、工资及生活费债权21760.2元、高温补贴债权400元,各项债权合计为55700.2元;

二、被告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5元;被告应承担的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0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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