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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 二、被告***与被告广西北流市运兴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连带赔偿18976.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承担25元,由被告***、广西北流市运兴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