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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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7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