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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东方祥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金840000万元; 二、被告北京东方祥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及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东方祥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