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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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宁夏豪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52号 宁夏豪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豪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本院于2021年2月9日解除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常天璐名下的宁A63**号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豪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本院于2021年2月9日解除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常天璐名下的宁A63**号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车户的冻结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