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阳鑫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衡阳鑫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机械设备货款债权1030000元、利息债权587109元; 二、驳回原告衡阳鑫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