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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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车励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新村支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隆阳区车励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新村支行)。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62×××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和平支行)。 以上账户的冻结以2559422.7元为限,余额不足则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