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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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5,201.4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4元,反诉费24,176.8元,共计48,78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9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