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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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824执2529号郝某甲、郝某乙、榆林市某某地产开发有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824执2529号郝某甲、郝某乙、榆林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郝某甲、郝某乙与榆林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某甲、郝某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97776.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并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