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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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振兴源陶瓷有限公司 禹州市东方瓷辉钧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569169.03元、利息9028.57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569169.0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4627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借款利息9028.5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46275%计算至还清利息9028.57元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东方瓷辉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振兴源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04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