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山巨钢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智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06执24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智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X9,住***。 法定代表人:祝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巨钢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MA676GM6XC,住***。 法定代表人:吴洪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智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巨钢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山巨钢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智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川L×××××金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委托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上述车辆,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时无法处置。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该院无财产信息反馈。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