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6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6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刘静静,女。被执行人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静静与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咸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静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苗卫平二○一九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唐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