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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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 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欠款5304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被告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