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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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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辽源市鼎华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工农乡苇塘村三组-000号房屋【丘号:027055,幢号:0064,房号:000,不动产权证号:22400052770,总层数:2层,所在层:1-2,建筑面积:3481.05平方米】的产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辽源市鼎华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工农乡苇塘村三组-000号房屋【丘号:027055,幢号:0065,房号:000,不动产权证号:22400052771,总层数:1层,所在层:1,建筑面积:203.05平方米】的产籍;

三、查封被申请人辽源市鼎华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工农乡苇塘村三组-000土地【宗地代码:220402200208GB00022,宗地面积:6808.5平方米】的产籍;

四、查封被申请人辽源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工农乡苇塘村三组-000号房屋【丘号:027055,幢号:0063,房号:000,不动产权证号:22400053290,总层数:2层,所在层:1-2,建筑面积:3943.13平方米】的产籍;

五、查封被申请人辽源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工农乡苇塘村三组-000土地【宗地代码:220402200208GB00023,宗地面积:6017.1平方米】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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