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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事故损害保险赔偿费用59440.47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事故损害保险赔偿费用49172.5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事故损害保险赔偿费用44172.53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事故损害保险赔偿费用44172.53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支付医疗费、鉴定费6104.44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支付医疗费、鉴定费2034.82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支付医疗费、鉴定费2034.82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731元,由被告***负担2509元,由被告***负担836元,由被告***负担836元。被告所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