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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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益家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城市益家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货款665631.55元。 二、驳回原告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被告晋城市益家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