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市天合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113217.91元。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原告***负担1767.8元,被告张家口市天合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