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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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461.5元、误工费1813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575.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461.5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8135元;以上共计87168.87元。 二、被告***、徐智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被告***、徐智远负担(诉讼费原告已缴纳1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