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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雅森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福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永信农贷高保借字(2013)第059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543050.02元。同时,被告***还应归还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7104.06元。

三、被告苏州雅森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雅森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891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432元,由被告***、苏州雅森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且其同意由三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5-2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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