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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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万盟汇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8176元以及利息(以88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被告天津万盟汇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