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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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公共管廊管理有限公司 连云港升南化学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升南化学有限公司名下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灌南支行的账号为11×××78的存款170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