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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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对原告***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北段185号6幢X号房屋的防水保修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负担1922元,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