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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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308908元、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若被告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430890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所承包施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94元,依法减半收取21647元,由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被告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447元;鉴定费90295元(由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75元,由被告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