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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寨县中联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6民初1030号

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白鹤小区3幢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321920。

法定代表人陈科,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丹寨县中联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565013917M。

法定代表人沈建忠,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丹寨县中联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定于2019年1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按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计2272元,由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9-12-3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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