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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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东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东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吉林省东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