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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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役权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地役权使用补偿费1,300,000元; 三、被上诉人李某对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上述给付地役权使用补偿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