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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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安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