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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海之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海之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腾空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路××街××号房屋并交予原告***;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海之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每月15711元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8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计2437.5元,由被告天津市海之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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