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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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和成鑫煤业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中能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货款8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时付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能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重庆和成鑫煤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04.00元,由原告负担704.00元,二被告承担118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71.68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和成鑫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