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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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汇宇食品有限公司 禹州市禹大饲料有限公司 禹州市吴氏瓷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禹州市汇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贷款利息94746.67元、罚息36465元、复利(以94746.6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按照年利率16.83%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吴氏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禹大饲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限被告禹州市汇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期利息141133.33元、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复利(以14113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四、被告禹州市吴氏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禹大饲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87元,由被告禹州市汇宇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禹州市吴氏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禹大饲料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